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学生自主创业,为其提供较好的创业实践和项目孵化基地,学校筹建“众创空间”。为了更好地为入驻众创空间园区的学生团队提供服务,保证众创空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以我校学科与专业优势为依托,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为保障,以校企合作共赢为特色,建成校内创新教育优质资源平台,创业实践优等训练平台,创业企业优选孵化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教育活动,参与学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建、管理学校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四)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帮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建立法律、税务、财务、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体系;
(五)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创业文化活动;
(六)负责指导校内各级各类学生创业类社团的运行。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师生共创项目、学院自营项目及工作室、迁入企业可申请入驻众创空间。其中,学院自营工作室指各二级学院组建的科创工作室。
第五条 入园创业项目及工作室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设立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挂靠创业学院。管理办公室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校外创业导师团、校内创业导师库,具体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一)负责编制众创空间的年度发展规划;
(二)受理众创空间入园项目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入园团队;
(三)建立入园项目定期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并建立完善的孵化成功企业退出机制;
(四)组织对创业团队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对聘请的业界指导教师和法律顾问提供帮助;
(五)参与众创空间功能区域的设计、建设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维护园区公共财产物资;
(六)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入驻园区创业团队的企业标识;
(七)制定众创空间场地、设备租赁收费标准及免租金使用条件;
(八)负责众创空间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九)受理园区企业消费者投诉;
(十)开展众创空间资质申报及运营评估工作,申请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监督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落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工作;
(十二)完成创业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众创空间功能区域
第八条 众创空间由孵化区、服务区、交流展示区及管理办公区构成。
第九条 孵化区
众创空间孵化区由常规项目孵化区和集成孵化区构成,其中常规项目孵化区用于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师生共创项目、学院自营项目的培育和孵化;集成孵化区用于众创空间与二级学院结合专业特色及创业热点联合联建创业项目的集中培育与孵化。
第十条 服务区
众创空间服务区由科创池、专家问诊区、洽谈区构成。其中,科创池系各学院结合本专业特色及创业需求成立的创业服务工作室构成,负责为创业项目提供法律、税务、财务、网站建设、营销推广、展示展销、数据服务、市场调研、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区系校外创业导师服务专区,旨在为创业项目提供运营诊断、创业指导和帮扶;洽谈区系创业项目业务交流专区,旨在为创业项目的业务洽谈和拓展提供交流空间和平台。
第十一条 交流展示区
众创空间特色展示区由路演大厅、创客集市构成。其中,路演大厅系面向全校师生展示的项目路演演练公共平台;创客集市系专供在校师生进行创业体验的交易交流区,旨在营造校内创业氛围,促进在校师生创业意识的形成。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区
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区由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和学生管理团队办公室构成,负责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工作室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
入驻众创空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经专家评审,入选预孵化计划的创业项目;
(二)入选市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创业项
目;
(三)经专家评审通过,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且已开展创业活动的其他师生共创项目;
(四)由学院申报,能服务于常规创业需求的科创服务工作室;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学院与业界合作共同创设的学院自营创业项目;
(六)创业学院运作的自营项目;
(七)创业学院与二级学院联合创立的定向集成孵化项目;
(八)在市级以上创业竞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
(九)经专家评审通过,已创办企业或已拥有一定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十)经专家评审通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学生创业项目:
1.属于学校在读学生或离校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毕业生在重庆开展的创业活动;
2.有较成熟的规划、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已开展实体创业活动,拥有营业收入;
3.在校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5.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优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团队入驻申请:
(一)符合众创空间重点孵化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明晰的;
(二)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的;
(三)已完成工商注册的;
(四)获得过市级以上各类创业类竞赛奖励的。
第十五条 申请入驻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入驻申请,填写《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供其满足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已注册企业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登记满一年以上的还应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已开展实体项目运作的,应提交其收支证明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将《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创(商)业计划书》及上款所述证明材料提交给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
(三)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与项目成员进行面谈审查,评审合格后批准入驻;
(四)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可正式入驻众创空间,享受众创空间相关政策。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除享受众创空间面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外,还将获得以下服务支持:
(一)提供基本满足其需求的办公场地、水、电、网络、物业等基础设施及服务,并根据相应政策对此部分发生费用进行减免;以租借形式提供满足其办公、研发、生产需求的其他设备;
(二)通过提供科创池服务,为创业团队提供企业财务代记、税务代办、人事代理、法律咨询、展示展销、营销推广、企业联络人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三)提供校内外创业导师专业化、个性化帮扶的双向选择服务,为优质创业项目提供资源对接服务;
(四)为满足相关条件的学生创业企业(团队)提供种子基金及其他形式的投融资服务;
(五)为入驻项目提供创业风险控制、运营经验分享、创业竞赛筹备等技能及经验分享机会,组织校外专家每月举办一次创业沙龙、一次创业讲座;
(六)邀请校外专家为优质创业项目提供赛前指导。
第十七条 入驻团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应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
(二)“企业标识”由园区统一设计制作、安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装、更改;
(三)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四)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创业团队每位成员应注意仪表仪容,遵守办公秩序。
第六章 入驻期限
第十八条 入驻团队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入驻年限
(一)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自营项目、创业学院自营项目、创业学院与二级学院联合创立的定向集成孵化项目、学院科创服务工作室的入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二)其他项目入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三)学院自营项目、创业学院自营项目、创业学院与二级学院联合创立的定向集成孵化项目、学院科创服务工作室入驻期满考核通过的,延长入驻时间,每次延长入驻期限两年;
(四)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营效益好、入驻期间取得市级以上创业竞赛获奖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可延长驻园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制定众创空间日常管理规约,进一步规范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众创空间遵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定期将众创空间管理信息、入驻项目及科创服务工作室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及工作计划、总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不定期将入驻项目动态、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临时信息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将对入驻创业项目及科创服务工作室进行一年两次的定期考核,考核由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众创空间对入驻创业团队实施的考核重点围绕创业团队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运营情况、发展前景、众创空间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几方面展开。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对科创工作室的考核重点围绕工作室服务能力、服务次数、服务效果、整体评价、创收情况、管理水平等几方面展开。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团队及科创服务工作室接受众创空间考核时,应按时间要求向众创空间提交《众创空间定期考核量表》,并提交财务报表、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所承担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获奖证书、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以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内部管理制度、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影响、消费者评价等其他支撑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众创空间组织校外专家对入驻团队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百分计算,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成绩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众创空间对入驻创业团队实施的考核过程中,如被考核的创业团队未能按时提交考核材料或所报材料反映的内容不真实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入驻协议自动终止,创业团队应退出园区;入驻期间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创服务工作室,在入驻期满后不再延长其入驻期限,并督促其办理退园手续。
第八章 退出
第二十七条 入驻团队的退出
(一)协议期满退出:入园项目、科创服务工作室与众创空间协议期满、且未能续签延长入驻协议的,应及时到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自动申请退出:入园团队在创业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自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向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三)孵化成功后退出:认定为成功孵化的团队,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向该项目提出退园建议,终止协议并办理相关退园手续。同时,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帮助该项目联系其他适合的经营场所;
(四)责令退出: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议终止,责令其退出。
1.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2.对创业团队的任一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3.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4.严重影响众创空间内正常秩序的。
入驻团队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7日内,必须撤出自有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公共设施的,必须按照设施价格进行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工商大融〔2015〕30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