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在基本素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学金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各方面表现,评价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素质5部分。
第六条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处设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学团办负责人、年级组长、辅导员等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及名额分配原则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校设奖学金:分为学生综合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三)外设奖学金:又称社会类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出资设立。
第十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根据如下原则分配名额:按照我校各学院学生比例,确定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按照我校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按照捐资方的具体要求,确定外设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不作分配下发,经学院推荐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及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上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的(60分)。
(四)上学年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五)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参评学生),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外设奖学金除外。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专业前10%,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专业前30%。
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比例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期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一)评选条件
上学年综合测评考核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2.二等奖: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600元/人。
3.三等奖: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400元/人。
第十六条校长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在全校起到表率作用,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团体)。
(一)评选条件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申请参评校长奖学金。
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每学年不超过10人(个),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个)。
第十七条外设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奖励名额、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外设奖学金根据捐资方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综合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分配名额,依据综合评价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选;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评议推荐,经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以公开答辩的形式组织评审,并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外设奖学金的评审流程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各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审小组应于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前制定本院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细则),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评选的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处和校友基金会,经财务处或校友基金会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