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院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严谨治学、求真求是的优良学风,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活动,倡导和维护学术诚信,特制定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条 威尼斯国际2299cc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学生和其他受威尼斯国际2299cc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学术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单不限于论文、专著、研究(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数字等。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院学风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学术违规行为。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所涉人员必须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实施研究、撰写论文、(研究)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客观数据,全面引用数据。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
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署名作者对学术成果的规范情况负有责任。
(四)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的,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若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任何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良行为,并伤害他人正当学术权益。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等方式,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为原创作品。
5.一稿多投、重复发表,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于学术不端。
(二)伪造、篡改和捏造事实:
1.虚构、篡改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审稿人和读者,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成果推广、求职、履历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各种伪造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4.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等。
第四章 学术不当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学术不当行为是指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学术不当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不当科研行为:
1.不当使用科研信息,如从未经授权的审阅稿件、项目申请书等文件中获取的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或为己所用。
2.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陷或副作用。
3.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4.不当使用数据。
5.违反科学规则的行为。
(二)不当的同行关系:
1.不当署名,如署名者不当获取与其在学术活动中的实际贡献不相称的荣誉或利益,或违背所有当事人自愿或事先达成的约定署名,或故意将对某学术活动和就科学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予署名,以及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或其他影响力无理要求作者同意共同署名等。
2.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3.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的学术成果做出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4.学术上不当的师生关系。
(三)非故意而导致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同一人将内容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成果发表在两个或多个期刊上,后发表的成果没有引用前面的成果,且没有就重复发表做出说明即可认定为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非故意而导致一稿多投的可界定为学术不当行为。
2.不可“一稿多投”的论文主要有:
(1)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不可再次发表。
(2)会议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期刊编辑部说明并获得许可,不可再次发表。
(3)对首次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50%,或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明显标注首次发表内容出处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
(4)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如果没有向再次发表编辑部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并在再次投稿的论文中加以说明,不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此外,还需获得首次发表论文的编辑部同意。
(5)在国内期刊上用中文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文中明显标注首次发表论文的出处,不得在国际外文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
(6)用不同语种再次发表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文章,在工作成果等统计中计为一篇文章。
第五章 学术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学术违规行为指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条 正在接受调查的学术成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其参与学术评价。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违规行为的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调查人发现负责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要求换人调查处理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或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披露案件调查过程的任何信息。泄密者按照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举报者和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者的信息应当保密。
对案件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和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的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除学院学术委员会外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该机构另案处理:
(一)案件调查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案件处理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规认定行为的;
(二)案件举报人、证人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行为的。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学术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合理时间内加以审核,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不受其他机关、部门的干扰和影响。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除非有新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或已经决定不立案的学术行为进行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发现本办法所涉人员涉嫌学术违规行为,可主动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立案。
学院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发现本办法规定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规定审查立案。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信后十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委员对举报和发现学术违规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立案;认为不存在学术违规行为,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学术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学术委员会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实名举报人。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认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节 调 查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立案后,应当指定两名委员担任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并与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指定的一名专家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少于五人的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六十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调查组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必须向被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被调查人征求意见,使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应当给予被调查人陈述事实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被调查人口头陈述的,案件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陈述的,案件调查人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案件调查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了解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后四个月内终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适当延长,但是案件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节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收到调查报告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被调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是否学术违规行为,应当由三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案件调查人则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二十七条 合议组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案件调查人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合议组应当给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书面申辩,也可以口头申辩。被调查人口头申辩的,合议组应当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申辩的,合议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合议组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院学术规范,分别做出以下结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认定报告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出具认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认定报告上签名后,学术委员会应当向被调查人送达认定报告。认定报告送达后,被调查人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认定报告自申请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复 查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人如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出的调查结果及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
后七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复查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应当另由三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合议组进行。先前的案件调查人、合议组成员不得参加复查合议组。
第三十四条 被调查人复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之后,复查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复查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复查合议组成员签名。
复查报告应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征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复查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决定做成复查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驳回复查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二)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规定错误,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学术委员会违反规定程序,查清事实后,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复查报告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或者学术委员会复查后,撤销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结论的,学术委员会应该在被举报受影响的范围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澄清,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回复相关异议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分复核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复查申请后六十日内出具复查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出具复查报告后向被调查人送达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通过的决定不再复查。
第六节 处 理
第四十条 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将认定报告或者复查报告送达监察、人事、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学位评定或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到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报告或复查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建议学院处理被调查人。
若受到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已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问题的处理决定后,由学术委员会公开调查认定结果,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处理决定。
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果,未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得公开。
第四十三条 受学院行政处分的认定报告,应当归入被调查人的人事档案。任何人不得篡改、销毁认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校外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本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四十号)等规章制度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融〔2020〕151号)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